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
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省自贸试 验区曹妃 甸片区管委会、正定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发 ( 2021 ) 7 号)要 求, 住建部修改了《 房地产开发企 业资质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并在中国政府 法制信 息网上 向社会公开征求《 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 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鉴于新《 规定》实施尚需一段 时间,为 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住建部有关通知 要求,现就做好过渡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主体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新《规定》实施前,巳取得营业执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拟申请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办理方式
按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 稿 )》中规定 的二级资质条件, 由企业登 录河北政务服务网 ( ht t p://www.hbzwf w.gov.cn/ ), 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升二级“端口线上提 交材料进行申请。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 由省住建厅出具相应证明,企业可下载相关电子证照, 并凭此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证明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至新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后30 日止 。在新《 规定》实施后, 对巳开 具证明的企业按照《 规定》要求核发相应资质证书。
三、办理条件
申请开具证明企 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 员不少 于 5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 专职会计人员不 少于2 人;
(二)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 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三)具有完善的 质量保证体系, 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四、提交材料清单
企业申请证明时, 需通过线上提交以下资料(原件扫描上传):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 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 执照;
(三)专职专 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件;
(四)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五)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六)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等 情况说明。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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