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办理方法(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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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68房地产资质网 发布时间:2018-12-15 22:48:11 浏览次数:4297 | |||||||||||||||||||||||||||||||||||||||||||||||||||||||||||||||||||||||||||||||||||||||||||||
1、公司成立日期没有超过30天; 2、持有建筑、结构、暖通、电气、会计、统计、经济师专业的职称人员共8名(会计2名); 3、统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必须持有中级以上职称证书; 4、企业具有实际办公地址;
1、企业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上申报系统录入的信息和现场提供的信息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准确。不能超过资质证书有效日期。 2、企业提供的材料齐全、没有漏报和少报的情况,且所报信息有效; 3、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数额,并且没有抽逃资金的行为; 4、企业有专门、固定的办公场所; 5、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人数,并且合同聘用期不少于 1年; 6、企业及其股东、控股公司没有拖欠农名工工资和工程款的行为。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05月04日修整并实施。 4、《关于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定(含设立备案)审批有限工作的通知》(京建开[2009]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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